劳动能力鉴别,是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别结论。
网友咨询: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别程序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别。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准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别申请。
(二)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别申请后,应当准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应当准时组织鉴别。
(三) 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鉴别建议作出劳动能力鉴别结论。
(四)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别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准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律师补充:
劳动能力鉴别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情: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含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状况等;
(三)作出鉴别的依据;
(四)鉴别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别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觉得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别。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别管理方法》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准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别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别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别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