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赔偿的的时效到底从何时起算,在实践中是几种不一样的状况,时效起算点不同时效的最后时间也是不同的。所以律图记者在本文马上为你介绍几种关于工伤赔偿时效起算的不同状况以,期望对大伙有所帮助。
1、在一般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立刻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质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同的特殊状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2、文义讲解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最佳选择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首要条件,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质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假如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没办法预测会不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哪种伤害后果,也没办法预测伤害后果会引发哪种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质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4、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质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赔偿起算点几种状况的介绍,期望可以给你肯定的帮忙,同时,因为起算点不同可申请赔偿的时效时间也会有所变化,当然大伙必须要在时效内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时效内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机会。所以假如你遇见有关问题还请同律图网的律师进一步交流,大家会结合你的具体状况给你最适合的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