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债务重组是很多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一道美味丰盛的大餐,但近期这道大餐变得愈加难啃了。日前,PT水仙宣布其债务重组失败并致使股权出售流产,海南航空也因未获债权银行赞同而致使其债务重组失败。这两个案例表明,现在很多上市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总是将债权人置于债务重组局外,轻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重要程度是它们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突出的市场现象值得引起大家的很大关注。
根据国内《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的概念,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的协议和生效的法律文件作出让步的事情,即债务人未能按原约定偿还债务,债务重组使得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现在的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以资产清偿债务;修改债务条件,如减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债务转移或债务交换,如债转股、债务从上市公司转移到大股东手中等;债权人豁免,如大股东豁免上市企业的部分债务。
另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对债务的处置并非某一家企业的独立权利,债务人在未经债权人赞同的首要条件下,对其债务作出的任何安排都是无效的。现在,除去是大股东外,很多上市企业的债务大多源于银行贷款,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总是是它们的债权人,怎么样处置债务即债务重组,第一要与银行部门交际。但,很多上市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总是在没征得债权银行赞同的首要条件下,向社会公众发布债务重组策略的决议和通知,这种做法本身是不是欠妥值得商榷。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收购的安全性与可能性,它们会对债务人提出的债务重组策略进行审核,如债务受叫人的偿债能力和偿还时间等,并与债务人进行磋商。假如债务重组策略中的某些条约不符合债权人需要遵守的国家财经纪律或内部封控标准,债权人是不会随便赞同债务人的债务重组策略的。
PT水仙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例子。PT水仙要想获得重组成功,第一要进行股权出售,股权出售成功的首要条件与条件是剥离PT水仙累计欠银行的本金二亿元人民币,虽然PT水仙的控股股东承诺想为其承担这部分债务,但又附加了一个首要条件条件即需要欠款银行对该部分债务推行“挂账停息”的政策。但作为债权人的国有商业银行,本身无权决定给予PT水仙享受银行“挂账停息”的打折政策,最后致使PT水仙重组失败。
由此看来,上市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不可以一味地只将双眼盯住自己内部看,设想通过债务重组的策略来摆脱自己的财务困境,而应该事先积极地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不可以再把债权人置之局外了,不然债务重组的“流产”事件还会不断产生。另外,监管部门也要相应地拟定出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以预防因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策略未经债权人赞同的状况下通知于众,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事件发生。